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41号
罪犯李森,男,200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临湘市人,住湖南省临湘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0682刑初281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李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已缴纳)。二、被告人李森在湖北省赤壁市抢劫的违法所得5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追缴);被告人李森抢劫被害人廖赐龙的违法所得400元,依法退赔给被害人廖赐龙(已退赔)。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9年5月5日止,2022年8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森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监狱评为“202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获专项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2月、6月、8月至12月、2024年2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00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4次,并余46.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在减刑呈报期间,监区发现该犯可能存在涉及借卡消费的行为,已暂缓一批次减刑,延长了其减刑起始时间,后经查实,于2024年5月30日以违反购物规定为由对其扣监管改造分2分。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森予以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森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