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2号
罪犯李双,男,199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绥阳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绥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5日作出(2017)云01刑初7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双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因被告人李双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作出(2018)云刑终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3月14日起至2032年3月13日止,2018年3月1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290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88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2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双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在2021年、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分别获奖励分10分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2月至4月、6月至9月、11月至2023年4月、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385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5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1、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双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双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