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91号
罪犯李伟华,男,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沅江市人,住湖南省沅江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02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于2009年1月13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9月14日减刑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2017)湘0105刑初7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伟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9年2月28日止,2020年10月2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伟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6月至8月、12月,2024年3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考核分4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4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因身患疾病,多次在省局三医院住院治疗,自入监以来截止至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仅为121.9元,账户余额仅为502.8元。鉴于该犯曾有两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有吸毒史,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在2024年4月呈报减刑时,监区长办公会建议对其暂缓呈报减刑,已对其延长了减刑起始时间,缩减了报请减刑的幅度。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伟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伟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