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9号
罪犯李文汇,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拘禁罪、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04年12月1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22日作出(2019)湘06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文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文汇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2日作出(2019)湘刑终4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29年7月9日止,2020年1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1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3月4日,该犯在生活区推搡他人,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2022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获奖励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5月至2023年5月、2023年7月至10月、12月、2024年2月、3月系3类2级非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11月、2024年4月系3类1级非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均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180分;2024年5月系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5次,并余5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有1次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故意伤害至1人死亡,有前科,有吸毒史,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汇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文汇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