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8号
罪犯李文忠,男,1977年3月28日出生,回族,高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湘0408刑初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文忠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1日作出(2019)湘04刑终2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8年4月16日止,2019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0月1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文忠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2024年1月至2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0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51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无违规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航班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文忠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文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