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新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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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48: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81号

 

  罪犯李新春,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4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5日作出(2021)湘098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新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0元(本次缴纳10000元)。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1日作出(2021)湘09刑终3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35年12月1日止,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新春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7月、2023年1月至2月、4月至7月、10月、2024年1月、4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14分。该犯在2023年3月劳动改造分类定级为一类四级,完成当月定额的18%被扣劳动改造分5分;该犯主动交代在2023年12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被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新春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新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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