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鑫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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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5:53: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70号

 

  罪犯李鑫,男,199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大荔县人,住陕西省大荔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2018)云09刑初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鑫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20000元)。刑期自2017年8月26日起至2032年8月25日止,2018年6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8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80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6月2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鑫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在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奖分5分;该犯在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奖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5月至7月、10月至2023年2月、4月至5月、8月至2024年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18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鑫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鑫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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