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岩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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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05:1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8号

 

  罪犯李岩,男,198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岳阳市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30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本次缴纳25000元)。对被告人李岩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九千四百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本次缴纳19400元)。刑期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30年12月26日止,2022年9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岩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5月至11月、2024年1月该犯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2月至4月该犯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5月该犯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0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56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岩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岩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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