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漆志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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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08: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61号

 

  罪犯漆志勇,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张定刑初字第1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漆志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原缴纳115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8年12月12日止,2015年2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1月17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89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018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8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74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7年1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漆志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2024年1月至4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85分;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1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违规扣分情况,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期间共收到汇款6500元,月均消费323.3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漆志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漆志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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