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乔喻军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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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11: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8号

 

  罪犯乔喻军,男,1971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临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喻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原已缴纳)。被告人乔喻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6)湘06刑终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29年12月30日止,2016年4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0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0年6月1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1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36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1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乔喻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反监规行为,即:经查,该犯在2019年12月至2023年11月期间,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扣监管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乔喻军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4月、5月、9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31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72.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乔喻军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罪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需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延长其减刑的间隔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乔喻军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乔喻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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