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4号
罪犯李元球,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元球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本次缴纳3300元)。公安机关扣押、冻结的汽车、房产均予以追缴,按比例退还给各集资参与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李元球退赔给各集资参与人。刑期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33年5月13日止,2021年9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元球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100元,月均消费271.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诈骗数额巨大,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元球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元球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