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跃馨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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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20:4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44号

 

  罪犯李跃馨,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8日作出(2021)湘0105刑初4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跃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2028年1月18日止,2021年7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跃馨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7月至10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30分。2022年1月4日,该犯在在生产区该犯为逃避劳动,用头撞向工作台进行自伤自残,被当班警察制止,扣监管改造分10分;该犯在2022年2月份,作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的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2022年11月6日,该犯因生产物料摆放,动手打陈初新,扣监管改造分5分;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定岗一类四级。2023年11月,监区人均任务2200元,个人劳动定额1760元,实际完成1194元,完成比例67.8%,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24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4850元,月均消费249.18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考核期间有严重违规,经干警批评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并积极改正,考核截止近一年内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考核期间有严重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跃馨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跃馨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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