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沙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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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16:3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95号

 

  罪犯沙杰,男,1983年3月6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0日作出(2018)湘0111刑初第5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沙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沙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湘01刑终8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2020)赣1022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沙杰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0元,与前罪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2000元、没收财产人民币60000元,追缴违法所得46000元。刑期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34年9月28日止,2021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沙杰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3年8月,该犯完成本人劳动定额任务9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罪犯沙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奖劳动改造分10分,2022年2月至2022年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68分,2023年1月、6月、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32分,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4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59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沙杰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通过审查罪犯沙杰监内消费,在考核期内共收到汇款17次,共计5900元,月均消费为235元,本次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累犯,且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系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刑罚变更已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沙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沙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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