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子童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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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24:16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0号

 

  罪犯李子童,男,200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湘0121刑初2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子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责令被告人李子童退赔被害人冯必果经济损失人民币1494元,退赔被害人黎青苹、易强、谯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5元,退赔被害人余石官经济损失人民币2940元,退赔被害人杨思雷经济损失人民币4785元,退赔被害人周扬青经济损失人民币2088元,退赔被害人游思远经济损失人民币6777元;责令被告人李子童、张小超共同退赔被害人高芊经济损失人民币1270元,退赔被害人李煜阳经济损失人民币3420元(均已退赔)。被告人李子童及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4日作出(2020)湘01刑终64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2020年10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李子童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得奖励分10分。2020年12月;2021年6月至8月;2022年1月至4月、6月至12月;2023年1月、2月、4月、6月至9月、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243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5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恶势力犯罪、系原判刑期十年以上的暴力性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该犯犯罪时未成年,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子童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李子童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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