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48号
罪犯沈道平,男,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3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1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沈道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7年11月9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6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5月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沈道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但该犯在2024年3月,故意将钱款汇入他犯生活卡消费,规避消费限制,鉴于该犯主动交代违规事实,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5月、7月、9月、11月-12月、2023年1月-11月、2024年2月-5月,该犯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9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有前科,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道平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沈道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