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4号
罪犯师粲,男,1968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6)湘0105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师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6年6月6日作出(2016)湘01刑终4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2030年11月4日止,2016年7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4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2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67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9年3月4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师粲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3月、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8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0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师粲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师粲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