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3号
罪犯史运华,男,200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桂阳县人,住湖南省桂阳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2)湘1021刑初5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史运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24日起至2027年3月23日止,2023年4月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史运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11月因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27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强奸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史运华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史运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