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0号
罪犯首亚志,男,199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于2014年5月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当月20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8日作出(2015)常刑一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首亚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刑期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2029年2月12日止,2016年7月1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1185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551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88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4月12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首亚志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被评为监狱2022年和2023年年度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2022年5月、7月、9月、11月至12月,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考核分23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1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2023年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吸毒史,再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首亚志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首亚志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