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舒望生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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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36:12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63号

 

罪犯舒望生,男,195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6月27日被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0)湘0602刑初69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望生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人舒望生的违法所得2147970元予以追缴,返还给丁欣1272000元、王晚俭875970元。被告人舒望生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3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32年7月21日止,2021年10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舒望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8000元,月均消费299.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已年满66周岁,系监狱认定的老犯,符合湘高法发【2023】53号第9条可以依法从宽掌握的情况,监狱该犯系金融类犯罪,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舒望生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舒望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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