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1号
罪犯宋怀印,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永年县人,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29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怀印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宋怀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7日作出(2022)湘06刑终50号刑事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8月7日起至2033年2月6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宋怀印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3年8月、10月,2024年4月、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分。2023年11月为1类4级直接生产岗位,未完成劳动任务,扣劳动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68.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宋怀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宋怀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