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小聪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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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41: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36号

 

  罪犯苏小聪,男,198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广东省佛山市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湘0603刑初9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苏小聪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8年8月30日起至2028年8月29日止,2019年11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586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1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苏小聪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5月31日因在2022年10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如该犯在2021年度被评为监狱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2022年2月、5月至8月、10月、11月、2023年3月、7月至12月、2024年4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11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4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小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苏小聪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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