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31号
罪犯孙传东,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河南省濮阳市人,住河南省濮阳市范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7日作出(2018)湘0681刑初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传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本次缴纳5000元,共缴纳85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继续追缴被告人徐伟、高藏言、高会来、孙传东的赃款人民币942804元。被告人孙传东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湘06刑终37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29年1月23日止,2019年1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7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739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服刑期至2028年8月2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传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1月、3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7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9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孙传东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因表现突出被评为2022年度、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传东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孙传东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