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孙高平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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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46: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假(有)第43号

 

  罪犯孙高平,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团风县人,住湖北省团风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益赫刑二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高平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已缴纳完毕)。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湘09刑终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1月28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2016年6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8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6年1月2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高平在本次报请假释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12月,2024年1-5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13次,并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该犯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孙高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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