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江波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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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48:50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28号

 

  罪犯梁江波,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2017)湘0602刑初5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江波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梁江波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8)湘06刑终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7年7月19日起至2032年7月18日止,2018年5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65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6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1年5月1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江波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在2022年5-12月,2023年1-2月,6月,8月,10-12月,2024年1月,3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考核分22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3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江波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梁江波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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