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6号
罪犯孙苏钊,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资兴市人,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湘0111刑初28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苏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完)。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2016年6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8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71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32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4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服刑期至2029年4月15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孙苏钊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6月、8月、9月、11月至2023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2023年6月至10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4年5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22分;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系2类2级辅助生产岗位罪犯,当月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奖励分50分。2024年5月31日因该犯在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考核分2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4次,并余58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孙苏钊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孙苏钊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