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林生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51:2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0号

 

  罪犯梁林生,男,196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住湖南省涟源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寻衅滋事罪、抢夺罪,2002年4月26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2014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再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3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7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2020)湘1382刑初6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林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总和刑期十四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本次缴纳1500元)。追缴被告人梁林生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四百元上缴国库。刑期自2019年4月8日起至2032年4月7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林生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2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6分。2021年8月13日,该犯在车间因机器漏油一事与罪犯杜伟军发生争执并打架,扣教育改造分3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126.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6000元,月均消费216.9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累犯,多次前科,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林生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梁林生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