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勇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54:37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17号

 

  罪犯梁勇,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云09刑初3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勇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因被告人梁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云刑终2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3月27日起至2031年3月26日止,2017年5月1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24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81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30年1月26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勇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3月至5月、2023年2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2年1月、2022年6月至12月、2023年1月系1类1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7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0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勇予以减刑八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梁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