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覃子雷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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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54:1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56号

 

  罪犯覃子雷,男,1996年2月17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7年7月31日被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8年1月17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湘080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覃子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原已缴纳)。二、被告人田际国、覃子雷、莫红升、陈烁、黄志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征经济损失人民币18577.07元(已结案)。被告人覃子雷及其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湘08刑终29号刑事附带民事终审判决:维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9)湘0802刑初1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至第十三项、第十五项至第五十五项。刑期自2019年3月4日起至2025年3月3日止,2020年6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覃子雷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7月、2023年5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24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9次,并余2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均已执行完毕,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一人犯四罪且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覃子雷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覃子雷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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