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梁友明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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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55:48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11号

 

  罪犯梁友明,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1986年3月被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犯脱逃罪于1986年9月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被原湖南省株洲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8月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2月14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1年9月30日被减刑释放。系累犯。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株天法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一万五千元,本次缴纳三万五千元)。刑期自2015年5月1日起至2026年4月30日止,2015年10月1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2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50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47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梁友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4月至8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9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五次犯罪前科且系累犯,属特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梁友明予以减刑三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梁友明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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