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26号
罪犯廖孟建,男,199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安化县人,住湖南省安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五法刑二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孟建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28年3月17日止,2013年11月5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6年1月27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刑更111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2018年3月2日经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更941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1360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2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35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6月1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孟建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2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分10分;2023年3月21日动手打他犯,扣监管改造分5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5月、2023年9月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150%以上,每月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曾被评为2022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孟建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廖孟建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