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7号
罪犯廖石良,男,198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26日作出(2020)湘132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石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9年11月4日起至2027年5月3日止,2020年6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3年4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湘06刑更69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1月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石良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2月、2023年1月至8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6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41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石良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廖石良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