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廖亚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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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6:59: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25号

 

  罪犯廖亚,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4月2日被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09年5月3日减刑释放。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作出(2021)湘06刑初2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廖亚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未履行)。刑期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2035年9月10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廖亚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2年7月至10月、12月;2023年2月、4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4年2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奖励分106分。2022年4月完成劳动定额70%以下,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2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吸毒史、犯罪前科且未履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285元,账户余额不足700元),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廖亚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廖亚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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