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2号
罪犯谭湘衡,男,197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6月15日被株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抢夺罪,于1999年6月21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0年8月3日被株州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经减刑,于2005年6月27日被释放。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湘衡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执行期间已缴纳3500元,本次缴纳4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三终字第19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8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0年7月8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刑执字第126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3年3月29日经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韶中法刑执字第2484号刑事裁定减刑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5年6月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岳中刑执字第7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6年12月2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6刑更1957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19年5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61号刑事裁定减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28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8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谭湘衡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该犯在2022、2023年度的改造中均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考核分2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2月至2024年4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28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44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谭湘衡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谭湘衡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