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成乡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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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01:2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83号

 

  罪犯刘成乡,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作出(2021)湘0112刑初4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成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2028年3月30日止,2022年7月2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成乡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2月25日,狱政科巡查,检查到该犯把药品留在监舍,扣监管改造分1分;罪犯刘成乡在2023年4月至2023年9月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2023年1月至4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32分;2023年11月、12月、2024年1月、3月、5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4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13.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虽有二次一般违监行为,但不影响整体确认其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为累犯,属法定从严对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本次减刑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并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成乡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成乡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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