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85号
罪犯汤俊杰,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8日作出(2021)湘0111刑初11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俊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被告人汤俊杰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1)湘01刑终1708号刑事裁定,维持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汤俊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已履行完)。刑期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8年3月9日止,202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俊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2年11月、12月、2023年4月、8月、9月未完成当月劳动任务均扣劳动改造分5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0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18分,2024年1月、2月、5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奖劳动改造分2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78.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 罪犯汤俊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积极履行财产刑判项并已全部执行完毕,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三类罪犯,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刑罚变更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俊杰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汤俊杰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