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峰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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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02:3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19号

 

  罪犯刘峰,男,200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5日作出(2022)湘1322刑初3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2022年8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峰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一般违监行为,即:2023年5月,罪犯刘峰为直接生产岗位罪犯,未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扣劳动改造奖励分5分。此外,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4月、2023年6月、2023年8月、2023年10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峰犯罪时未成年,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本案被害人系未成年人,根据《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需对其减刑从严把握。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已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峰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峰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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