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06号
罪犯汤天平,男,196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89年7月19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湘0626刑初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天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汤天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湘06刑终2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8日起至2029年10月25日止,2022年9月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汤天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2024年3月23日,该犯在生活区擅自超越活动范围,被扣监管改造分4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0月系1类6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完成本人当月劳动定额70%以下,被扣考核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共折表扬3次,并余45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监管改造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有前科,性侵智力残疾未成年,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汤天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汤天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