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唐智勇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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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04:44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55号

 

  罪犯唐智勇,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智勇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执行期间已缴纳7000元,本次缴纳45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5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三终字第3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7年6月9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6刑更139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19年6月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439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2022年1月2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91号刑事裁定减刑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25年6月30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唐智勇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 ,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2022年1月至12月、2023年5月至7月、9月、10月、2024年1月、4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25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6次,并余53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无监管改造违规扣分,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本次考核周期内,共收到汇款4022.7元,月均消费306.3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唐智勇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唐智勇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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