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开忠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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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06:51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36号

 

  罪犯田开忠,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顺县人,住湖南省永顺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03年8月12日被永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3日作出(2018)湘31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开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田开忠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湘3127刑初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开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撤销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2018)湘3127刑初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告人田开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中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本次已缴纳10500元)。被告人田开忠贩卖毒品所得赃款人民币1200元,予以追缴。刑期自2019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8月13日止,2020年6月29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开忠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2022年1月至5月、9月至11月、2023年3月、2024年2月、4月至5月,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88分。2023年7月28日,该犯在生活区超越活动范围行动,扣监管改造分4分。截止2024年5月表扬8次,并余52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均系一般违规行为或未完成劳动定额的劳动改造扣分,确有悔改表现,已履行了部分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曾有犯罪前科、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且该犯未全部履行完生效裁判中的财产性判项(自入监以来截止2024年5月该犯月均消费269.8元,截止2024年6月底账户余额仅有528.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开忠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田开忠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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