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908号
罪犯田鹏,男,1985年4月26日出生,土家族,中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因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经龙山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5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次已缴纳);责令被告人田鹏退赔被害人马晓清经济损失款人民币28000元(本次已缴纳)。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22年3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2022年9月2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鹏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4年4月、5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4级, 2023年12月、2024年2月该犯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定级为一类3级,共获奖励分40分。2023年8月29日,该犯在车间因本人质量问题,私自不分包下货,导致产品出现色差,扣5分;2024年3月8日该犯在车间内因生产琐事,推搡他犯龙腾飞,龙腾飞谩骂但未动手,扣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3次,并余15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有违规扣分,均属于一般违规,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考核期间有违规,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鹏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田鹏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