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24号
罪犯刘海军,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永兴县人,住湖南省永兴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5日作出(2015)耒刑一初字第3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海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元(原已缴纳)。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30年6月28日止,2016年6月8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6刑更987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20年9月25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6刑更758号刑事裁定减刑七个月;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123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8月28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海军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6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2月、2024年2月至5月系1类2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2023年3月、6月至10月、2024年1月系1类3级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奖励分17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无违规扣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海军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海军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