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田书兵减刑一案
分享到:
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13:1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32号

 

  罪犯田书兵,男,1982年5月8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龙山县人,住湖南省龙山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2013年4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6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4日作出(2018)湘0124刑初7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书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5000元,本次缴纳2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人民币539430元、港币135000元。刑期自2018年6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2019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0月28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047号刑事裁定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服刑期至2030年3月29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田书兵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1年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2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共获专项加分30分,但该犯有一次违规现象:在2020年1月年至2023年8月年期间,违反购物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23年10月13日,该犯在维修铆压机过程中,违反操作规程,扣劳动改造分2分,2022年5月至12月、2023年1月、2024年3月至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9分;2023年2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当月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2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15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低,且系累犯,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田书兵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田书兵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下辖法院

平江县法院 岳阳县法院 华容县法院 湘阴县法院 临湘市法院 汨罗市法院 岳阳楼区法院 云溪区法院 君山区法院 屈原管理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