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828号
罪犯刘宏阳,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甘肃省平凉市人,住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湘0111刑初34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宏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刘宏阳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9日作出(2020)湘01刑终7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9年7月17日起至2029年7月16日止,2020年9月1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宏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有一次性扣30分以上的违监行为,即:2021年11月29日中午收工时,该犯和罪犯黄宁因生产问题发生矛盾,拿凳子打对方,没造成伤害,扣教育改造分50分。此外,该犯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3月、5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4月至12月,2024年2月、3月、5月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奖励分23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8次,并余113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罪犯刘宏阳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虽有违监行为,但此次违监扣分属于一般违纪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在投入服刑期间无接见无汇款,月均消费201元,本次提请减刑未履行财产性判项。鉴于该犯系暴力型犯罪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且其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属法定从严对象,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适当延长减刑起始时间,严格控制减刑幅度,延长实际执行刑期。根据罪犯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结合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险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本次提请减刑已延长其减刑的起始时间,并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宏阳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宏阳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