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09号
罪犯刘虎,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住四川省威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6日作出(2018)云01刑初2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虎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完毕)。刑期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2028年12月13日止,2018年7月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522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8年6月13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虎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2024年3月因被监狱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3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12分;2022年4-12月因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5%以上分别奖劳动改造分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9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曾被评为202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该犯曾于2024年4月呈报减刑,因当时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且月均消费超过350元,监区已对其暂缓呈报,延长了减刑间隔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虎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9月23日
附:罪犯刘虎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