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童军超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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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15:05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67号

 

  罪犯童军超,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2022)湘0602刑初36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军超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本次已缴纳);追缴被告人童军超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本次已缴纳)。刑期自2022年1月6日起至2026年11月5日止,2023年2月2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军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4月13日,干警在生活区巡查时,发现罪犯童军超购物过程中违反监狱购物管理规定,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4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2月、4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09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2次,并余477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监狱该犯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军超予以减刑五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童军超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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