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669号
罪犯刘基辉,男,199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新化县人,住湖南省新化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湘13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基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由被告人刘基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伟经济损失人民币14980.21元(本次缴纳4200元)。刑期自2020年11月5日起至2032年11月4日止,2021年4月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基辉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罪犯,在2022年1月、3月至12月和2023年1月至7月、9月至12月以及2024年1月至5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共奖劳动改造分208分。该犯在2024年4月与他人因琐事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人,对方还手,扣监管改造分5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16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违规扣分,属于一般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共收到汇款11500元,月均消费318.5元,低于规定的最低消费标准,本次无全部履行的能力,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本次考核期间有违规,财产刑未履行完毕,毒品类犯罪有吸毒史 ,故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基辉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基辉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