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90号
罪犯刘建洪,男,198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文化,湖南省隆回县人,住湖南省隆回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9日作出(2022)湘0111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建洪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被告人刘建洪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4日作出(2022)湘01刑终6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建洪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3年7月至9月、2023年1月、2024年4月,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均圆满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分46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16.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本次报请减刑的考核周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罪犯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结合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建洪予以减刑七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建洪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