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51号
罪犯童托友,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湖南省平江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5年9月22日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湘0626刑初1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童托友犯非法买卖、运输、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9年9月22日起至2027年9月21日止,2020年7月24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22年12月30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06刑更1349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7年3月21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童托友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但该犯在服刑期间有1次违规扣分现象:2023年11月28日,该犯私自更改监狱配发的囚衣,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8月至10月、12月、2023年1月至5月、8月、11月和2024年4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2023年12月和2024年1月至2月从事辅助生产岗位劳动,圆满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共获劳动改造加分150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4次,并余24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有犯罪前科,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童托友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童托友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