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766号
罪犯刘威,男,199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3日作出(2021)湘0681刑初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本次缴纳12000元);在案扣押被告人杨正阳宝马轿车一台及各被告人的退赃退赔款分别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者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并按照同等原则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22日作出(2021)湘06刑终2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止,2021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无。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威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9月底该犯参加监狱组织的行为养成验收比赛活动中获得一等奖,获考核分5分;在2023年度的改造中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获考核分10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如该犯系直接生产岗位,在2022年3月至6月、10至11月均超额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累计获得劳动改造奖分48分;该犯系非生产性岗位,在2023年1月至2024年3月均完成岗位劳动任务且劳动改造表现较好,累计获劳动改造奖分138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5次,并余49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比例较低,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起始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威予以减刑六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威卷宗材料共1卷1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