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微乐减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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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11-07 17:20:03 打印 字号: | |

提请减刑建议书

2024年岳阳监狱减(有)第1075号

 

  罪犯刘微乐,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现押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5日作出(2013)临中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微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00元(执行期间原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12月8日起至2027年12月7日止,2013年8月12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2015年12月25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中刑执字第783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7年11月9日经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09刑更49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19年7月31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6刑更70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2021年9月26日经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6刑更604号刑事裁定减刑六个月。服刑期至2025年5月7日止。
  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罪犯刘微乐在减刑后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如2022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专项加分10分,但该犯有一次违规扣分现象:2024年3月28日,罪犯刘微乐在车间推拉罪犯李向阳,李向阳未还手,扣监管改造分2分;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22年1月至8月、10月至12月、2023年1月至8月、11月至12月、2024年1月至5月从事直接生产岗位劳动,整月超额完成劳动定额达到监区人均任务的5%以上,共获劳动改造加分244分。截止2024年05月表扬7次,并余26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

综上所述,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虽有扣分现象,但属于一般违规行为,不影响整体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鉴于该犯系有吸毒史,应对其减刑从严掌握。已延长其减刑间隔时间,缩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刘微乐予以减刑四个月。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年09月23日

附:罪犯刘微乐卷宗材料共1卷1册


 
责任编辑: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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